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,您对此有何解读?有观点认为“敌国条款”在国际法上已经失效,
来源:直新闻

直新闻:11月21日,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,
值得注意的是,“敌国条款”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,当地时间11月21日,使“强硬”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,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“敌国条款”仍然有存在的必要,此次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,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。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“勿谓言之不预”。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,中国援引“敌国条款”就是为自己的潜在的反制行动奠定法理基础,“敌国条款”虽从未触发,您对此又怎么看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中国罕见提及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“敌国条款”,无论“敌国条款”的法律适用性如何,
但另一方面,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“敌国条款”已经失效,也就是德、对敌国的一切战时和战后处置,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。表明中方绝不容忍任何挑战核心利益的侵略企图。又有效避免情绪化、
作者丨张思南
点击进入专题: 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遭批中方将坚决行使《联合国宪章》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,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,表明当前的中日矛盾并非只是某种简单的地缘争执或外交摩擦,第77条和第107条,“敌国条款”仍然完整保留在《联合国宪章》的文本之中,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和规则。有何考量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很明显,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,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,并建议启动修改《联合国宪章》的程序予以删除。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、日本迄今为止对二战侵略罪行并没有进行彻底清算,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,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,日本违反了1972年《中日联合声明》中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”这样的明确承诺,
所谓“敌国条款”是指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第53条、考虑到各会员国主权地位平等,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,

直新闻: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
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。不受《联合国宪章》限制。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,日、第53条明确规定,在此框架下,
简而言之,
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。而是日本单方面对于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与否定。将构成侵略行为,等同于戴上了“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”的帽子,形成一种“强硬而理性”的战略表达,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,的确有观点对于“敌国条款”是否还有效存疑,直接采取军事行动;第107条则确认,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“轴心国”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“例外权限”。从二战结束至今已经过去80年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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